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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7:38:43 股吧网页版
华鼎股份: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更好地规范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和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指不能随时变现或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担不限于:(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或境外独立法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相关对外投资管理。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还应严格按照自身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3 对外投资原则

3.1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3.2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计划。

3.3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和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4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3.5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4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4.1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由公司决策机构在各自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4.2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4.2.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4.2.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2.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2.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2.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3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4.3.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4.3.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3.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3.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3.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3.6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4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4.2、4.3 规定。已按照 4.2、4.3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5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未达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标准的,由总经理和董事长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4.6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4.7 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4.7.1 子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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