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 宗旨
为进一步完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2 公司设独立董事
2.1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 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2.2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3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4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4.1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4.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2.4.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2.5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3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3.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3.2 符合下述第 4 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3.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3.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3.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资格
4.1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4.1.1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4.1.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1.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1.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1.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1.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4.1.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4.1.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4.2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4.2.1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4.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