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3 名称解释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总则
4.1.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因素,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4.1.2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4.1.3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4.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4.1.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4.2 募集资金的存储
4.2.1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决定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4.2.2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2.2.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4.2.2.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4.2.2.3公司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2.2.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4.2.2.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4.2.3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4.2.4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4.3募集资金的使用
4.3.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4.3.2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募集资金使用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应当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相应批准或授权。
4.3.3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4.3.3.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4.3.3.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4.3.3.3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3.3.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4.3.4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4.3.5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4.3.5.1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3.5.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4.3.5.3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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