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3 名称解释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总则
4.1.1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4.1.1.1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4.1.1.2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1.1.3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4.1.1.4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4.1.1.5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4.1.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4.2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4.2.1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及历史的关联人。
4.2.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4.2.2.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4.2.2.2 由控股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2.2.3 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2.2.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4.2.2.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等。
4.2.3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4.2.3.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4.2.3.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2.3.3 关联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2.3.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自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2.3.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4.2.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4.2.4.1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
4.2.4.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
4.2.5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4.2.5.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4.2.5.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4.2.5.3 提供财务资助;
4.2.5.4 提供担保;
4.2.5.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2.5.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2.5.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2.5.8 债权、债务重组;
4.2.5.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4.2.5.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4.2.5.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4.2.5.12 销售产品、商品;
4.2.5.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2.5.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2.5.1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2.5.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4.2.5.17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公司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4.3 关联人报备
4.3.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4.3.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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