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鼎股份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3 对外担保的综述
3.1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银行开立信用证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3.2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决议形式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3.3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4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等财务资助的,按公司对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原则上要求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提供股权质押等其他形式的反担保,以控制本公司的担保风险。公司为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
4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4.1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4.1.1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4.1.2 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的企业;
4.1.3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1.4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1.5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4.1.6 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4.1.7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4.1.8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相关手续的;
4.1.9 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4.1.10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4.2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4.2.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2.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2.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2.4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2.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2.6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2.7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4.3 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
4.4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4.5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5 对外担保的管理
5.1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5.1.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5.1.2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5.1.3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5.2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2.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5.2.2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5.2.3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5.2.4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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