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
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重大事项,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含其派出机构,下同)和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或公告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
规定的时限、在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或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在其中一个上市地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其他上市地交易所及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和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就同一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规定的,应从严适用。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不同上市地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市地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市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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