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
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1.经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
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审慎安全的原则,拒绝强
令为他人提供担保,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等必
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情形除外;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担保和提
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担保和财务资助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公司董事会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公
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的,原则上应当要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当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