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审议本工作细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等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等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召开会议,或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公司非独立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出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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