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
会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 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
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的要求后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参会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
(二)采取现场会议的,应通知会议地点和会议期限;采取非现场会议的,应通知会议形式和参与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八条 董事会例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方可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九条 会议议案的提出: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
(二)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和担保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提出;
(三)任免、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四)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议案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
(五)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分别提出。
第十条 向董事会会议提交的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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