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体系,完善董事履职评
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证券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公司董事。根据董 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公司董事分为:
(一)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与 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三)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履职评价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立足职责,多维评价。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履职评价、薪酬考核的标
准及程序,对评价及考核情况进行结果运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由董事会提
出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
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定董事考评方案、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具体实施公司董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
第三章 履职评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勤勉程度、廉洁从业、履职能力、合规诚信执业、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对于独立董事应当对其独立性做出评价。
第八条 董事会按年度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每年评价
一次,可以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董事会根据评价结果将每位董事年度履职评价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九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
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将履职评价结果通报董事,董事
对董事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的 1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申请复评。董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除按照本制度进
行考核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评价。董事长、职工董事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
任、风险等,确定其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董事会核定、股东会审议标准按月平均发放,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如股东单位对其委派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董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内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国资监管部门审定的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及标准可根据市场环境、
公司经营情况变化作出调整。董事薪酬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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