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它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但不包括自营投资、做市投资、受托理财投资、因承销业务产生的证券投资、另类投资业务、私募投资业务等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党委事前研究讨论的,应在党委前置研究通过后按照决策权限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
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负责相应权限内的对外投资决策。审计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可以要求公司内审部门或委托外部机构对公司重大
对外投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对外投资发起部门负责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负责可行性研究、负责对外投资的执行以及投资后的管理。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整个投资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并进行准确的会计计量。公司向被投资公司推荐或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财务负责人应对其任职的被投资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稽核审计部负责将对外投资项目纳入公司规范运作专项检查范围,至少每半年对对外投资规范运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合规部负责审核对外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监管要求,审核对外投资的相关协议、文件。
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对外投资纳入全面风险监测,监督投后管理。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对外投资涉及本部门的事项负责。各部门之间应充分配合,确保对外投资的各项控制措施能得到切实执行。
第四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事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单笔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
后,下同)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二)至(七)采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已经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
第五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低于 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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