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认和处理与有关关联人之
间的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原则;
(三)定价公允原则;
(四)决策程序合规原则;
(五)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
披露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为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所
定义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第八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仅因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七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
(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
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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