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行业环境和投资者结构等状况及其变化,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关注公司重大负面舆情。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
息技术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六)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活动。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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