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
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层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总审计师等。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决策部署,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其他经理层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四条 经理层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
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层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二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还应符合《浙江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经理层人员的,该聘任无效。经理层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成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等经理层人员;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关于公司资金及资产运用、重大合同签订的事项;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向总经理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部分业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计划目标分解和落实;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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