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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2 17:18:56 股吧网页版
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3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办法。
3.1 内幕信息

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3.2 尚未公开

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3.3 内幕信息的范围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3.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3.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3.3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3.3.4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3.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3.6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3.3.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3.8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3.9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3.10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3.3.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3.12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3.3.13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3.14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3.3.1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3.3.1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3.1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3.3.18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3.19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3.3.20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3.21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3.4 内幕信息知情人
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3.4.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4.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4.3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3.4.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3.4.5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3.4.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3.4.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3.4.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3.4.9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3.4.10 为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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