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决策管理 Q/HHG-201.10-05-2025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昊华能源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昊华能源 《公司章程》
昊华能源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办法。
3.1 关联方
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3.1.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1.1.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1.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1.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1.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3.1.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3.1.2.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1.2.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1.2.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决策管理 Q/HHG-201.10-05-2025
3.1.2.4 3.1.2.2条和3.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3.1.3.1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3.1.1、3.1.2条所述情形之一;
3.1.3.2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3.2 公司
除本条外,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4 职责
4.1 股东会
审议批准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4.2 审计委员会
4.2.1 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4.2.2 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
4.2.3 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5.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5.1.2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5.1.2.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5.1.2.2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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