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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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240 号
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接受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已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与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永站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55 名,代表股份 1,016,716,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05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938,390,654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5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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