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修订并更名、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防范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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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
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三章 防范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
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的,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资金
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及时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
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合规部、稽核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行为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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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
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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