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保证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董事义务,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存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证券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至少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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