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单位应当做好本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办公会列席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等部门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经常知悉多项内幕信息的人员,可在任职期间每年填报一次年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签署年度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事项时,前述人员仍应按照一事一记原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但无需另行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者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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