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指引”)、《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
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12个月内,存在本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
法定义务。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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