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同时涉及下列情形,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方法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任选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七条 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或候选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和投票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3.如果选票上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第十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的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