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定、《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
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验。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
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
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
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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