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
名人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原 2023 年 11 月印发
的《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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