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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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836 号
致: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元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福元医药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福元医药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南三
街 8 号)。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高精尖药品产业化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研发项目调整并延期的议案》;
2、《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修订《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4.02修订《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4.03修订《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4.04修订《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05修订《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4.06修订《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4.07修订《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4.08制定《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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