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煤炭、坑口煤电以及煤化工等相关资产并于A股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项目”)(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如下:
1、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2、公司聘请新百利融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独立董事委员会的独立财务顾问;
3、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海问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作为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
4、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标的公司审计机构和公司备考报表审阅机构;
5、公司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机构;
6、公司聘请John T. Boyd Company担任对标的公司矿
业权储量估算并进行估值的合资格估算师;
7、公司聘请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镈源茂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税务顾问。
除上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券商律师,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券商会计师。本次交易聘请券商律师、券商会计师的费用将由中信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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