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五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2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4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4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51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53
第六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60
第七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74
第八章 其他事项......74
第九章 监督检查......76
第十章 附则......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统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办〔2018〕422 号)、《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
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公司境内外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市地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将此类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规定的网站和媒体、以规定的方式,经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及/或审核(如需
要)后,向上市地投资者进行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公司信息披露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统一开展;
(二)真实:公司信息披露内容须与事实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
(三)准确:公司信息披露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公司信息披露须内容完整、格式完备,不存在重大遗漏;
(五)及时:公司信息披露应在本办法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六)公平: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上市地证券市场各方披露,保证投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不向特定市场参与者披露信息。
第四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相关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的关联人);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交易对方等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七)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
息披露的统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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