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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59:50 股吧网页版
中国神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由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并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由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由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由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由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国家能源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细则》(国家能源制度〔2024〕17 号)、《国家能源集团内幕信息管理与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4〕18 号)的要求,为落实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神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证券、泄露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行为。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的原则。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不得泄露、报道涉及中国神华的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神华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分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
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备事宜,并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分
公司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本部部门、子分公司、项目组等(以下统称内幕信息责任主体)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以及在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宜,由对口负责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同时负责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内幕信息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神华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
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下列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为:
(一)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

1. 刊发H股年报业绩公告前60日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
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刊发 A 股年报业绩公告前 30 日;

2. 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前 30 日或有关季度或半年
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3.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二)注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三)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

(四)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按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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