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员工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买卖本公司股份,是指本公司员工
使用登记在其名下账户和利用他人账户买卖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员工委托他人使用登记在其名下账户买卖本公司股份,视作员工本人所为。
本公司员工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员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是指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其他员工是指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员工,即与本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参股公司、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并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份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及检查监督。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地监管规则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
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办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本公司其他员工有义务在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下,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三章 员工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等规定。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在任期届满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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