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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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友林路 55 号二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2 项议案,分别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董事、监事年度薪酬情况报告的议案》《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另外,本次股东大会听取《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上述议案及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100,55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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