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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10:01:01 股吧网页版
601068:中铝国际2019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面向合格投资者)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0-28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

2019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公告

(面向合格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对发行人以下事项予以特别关注:

一、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续期选择权和递延支付利息权。
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250个基点,利率调整后相比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不超过4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相关权利,导致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时间不确定性或提前赎回债券,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二、根据发行人2016年、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5,331.92万元、59,120.89万元和30,568.7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为61,673.84万元,按照合理利率水平计算,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预计可以覆盖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1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要求。

三、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波动可能使本期债券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本期债券的上市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表现。本期债券将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流通转让,可能会出现在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甚至无法持续成交的情况,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债券流动性风险。
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公司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公司债券,即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六、为明确约定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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