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事前保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称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东及投资者评估公司状况必需的信息;
(二)避免公司证券买卖出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虚假市场”的情况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内幕消息”(并以其不时修订者为准)(以下统称为内幕信息);
(四)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
(五)《管理办法》《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规定的媒介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月报表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内容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发布不实或误导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前后一致、口径一致、内容吻合,所披露信息之间不得矛盾,并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并保持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完整,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事件的内容,不应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从而导致信息披露具有误导性。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对有披露时间要求的信息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或《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披露的时间。
(五)公平性原则。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时应当公平,避免对不同的投资者提供不对称信息的情况,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在时间及内容上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保密性原则。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下同)、各子公司及前述机构的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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