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规定履行暂缓、豁免程序。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同时满足中国境内及香港法律法规或准则的相关要求。如公司只满足一地的暂缓、豁免披露要求,除非能取得适当的豁免,公司仍需同时在两地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两地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要求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机制,明确向信息披露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办公室报告的信息范围、流程等。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六条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包括:
(一) 根据《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二)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如作出某项内幕消息的披露是被香港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
施加的限制的;如作出某项披露是被香港以外(包括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所禁止或违反其作出的限制的,应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其豁免。
(三)根据《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内幕消息(即(i)消息是具体并关于该公司、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已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方面;(ii)消息并非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之人士普遍所知的消息;及(iii)而消息若为上述人士所知,将相当可能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而言,如有关信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该信息属商业秘密,且公司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及该信息得以保密,可以暂缓披露。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外,对《上市规则》明确规定可以免于披露的事项,在同时满足香港法律法规或准则的前提下可以免于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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