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保证风险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相关规则、《公司
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及主任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符合相关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按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的总体风险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 明确公司风险管理、并表管理的整体战略安排和资源配置,并确保与公司风险管理、并表管理政策相匹配;
(三)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持续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并应特别包括:
1.自上年检讨后,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公司应对其业 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2.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工作范畴及素质,及内部审核功 能;
3.向董事会(或其辖下专门委员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
4.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 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
5.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
(四) 通过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确保公司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均为足够;
(五)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六) 制定重要风险的界限;
(七) 对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进行监督、审查和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九) 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承担相关职能。
办事机构人员经获准可列席与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资料,并据此定期或不定期出具相关研究报告,报送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并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 特殊情况下,召集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 组织撰写风险管理专项研究报告;
(四) 审定日常研究报告;
(五) 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书
面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三分之二以上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异议的,会议通知期限可以少于三日,或采用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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