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保证审计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相关规则、《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有相关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并至少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主任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及主任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符合相关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按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公司内部控制,主要职
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并表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七)行使《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还应有下列权限:可以在认为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刊发的《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等规定,审计委员会还可以行使以下具体职权:
(一)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就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并检讨及监察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其认为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
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
2. 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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