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 , 并 明 确 表 示 , 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任。
本公告仅供说明用途,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本 公 告 不 构 成 或 组 成 在 美 国 购 买 或 认 购 证 券 的 任 何 要 约 或 邀 请 的 一 部 分 。 根
据 该 计 划( 定 义 见 下 文 )将 发 行 的 票 据( 定 义 见 下 文 )并 未 且 将 不 会 根 据 美 国
1 9 3 3 年 证 券 法( 经 修 订 )(「 证 券 法 」)登 记 , 且 除 获 豁 免 遵 守 证 券 法 登 记 规 定
或 在 一 项 无 须 遵 守 证 券 法 登 记 规 定 的 交 易 中 进 行 者 外 , 不 得 在 美 国 境 内 发 售
或出售。因此,票据现仅根据证券法 S 规例(「S 规例」)以离岸交易形式在美国境外及在若干情况下向非美国人士(定义见证券法 S 规例)提呈发售及出售。
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通告
由
CSCIF Hong Kong Limited
(「发行人」)
(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根据 4,000,000,000 美元
中期票据计划(「该计划」)发行
2027 年到期人民币 2,700,000,000 元 2.48% 票据
(股份代号:85025)
由
China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Financ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担保人」)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
及受益於
CSC Financial Co., Ltd.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606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066)
所提供之维好协议
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中信 中信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建投国际 (国际) (亚洲)
交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农银国际 滙丰 渣打银行
(亚洲)
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中国农业银行
上银国际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香港) 信银资本
香港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 中国民生银行 华夏银行股份 中国光大银行
银行香港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香港分行
香港分行 香港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 招商永隆银行 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香港)
香港分行 (香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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