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规定的媒体披露。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指定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
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份管理等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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