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构成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
第三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 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披露。
(二) 重大交易事项
除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外,公司发生的同类交易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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