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同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必要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职能支撑部门,负责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协助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职所需材料等专业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高级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根据股东、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提名材料,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 委员会就前述会议进行决议并形成咨询意见,提交董事会进行后续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时需召开会议,提名下一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公司董事、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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