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6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第 2 号格式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上述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
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在重大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号格式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以及公司和子公司在本制度之外的其他重大会计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的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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