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 录
引 言...... 3
正 文...... 5
一、 信达证券的基本情况...... 5
二、 本次终止上市的方案...... 5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6
四、 结论意见...... 8
引 言
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公司”)的委托,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吸收合并”)项目中担任信达证券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现就信达证券因本次交易而主动终止上市(以下简称“本次终止上市”)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终止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达证券为本次终止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信达证券申请本次终止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终止上市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信达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达证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 1 幢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志忠
注册资本 324,3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7 年 9 月 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967A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
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经营范围 间介绍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本次终止上市的方案
2026 年 6 月 8 日,信达证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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