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人。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事务的具体协调,资本运营中心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应当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
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述及时是指自该事实发生之日算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如不能保证,应当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信息披露网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密;
(二)有关内幕人员已经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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