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新设公司、投资新项目、对包括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内的现有公司增资、证券投资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制定的《重大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投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根据国家对境内外投资行为的管理要求,相关投资项目涉及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备案或审批程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董事长或总裁指定的业务主责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投前评审,并根据监管和管理要求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开展投资业务,保证投资业务链条的完整性;明确投资负责人,定期汇报投资进展,按期开展投后
评价。
第八条 财务中心负责协助开展投前调研与经济效益测算,并参与投前评审;审核各类预算追加及实施审批流程,审核投资效益指标制定的合理性;监控并跟进各类投资的实施进展。
第九条 法务风控部负责投资项目的相关法律风险评估,并参与投前评审;负责投资相关法律尽调及法律建议,负责交易文件、公司治理文件的拟定;负责组织法律资源对投资过程进行合规控制。
第十条 资本运营中心参与投前评审;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情况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制订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各自权限的范围审批。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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