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实现下列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六)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进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五)制衡性原则:公司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
拥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
(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相适应,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及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管理层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监督、引导控股子公司建立、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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