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
法律意见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案号:11F20250087-1
致: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为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股份”或“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其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本次终止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玉龙股份本次终止上市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终止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中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终止上市的必要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终止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终止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玉龙股份本次终止上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玉龙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玉龙股份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1〕1646 号《关于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于 2011 年 1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601028,股票简称为“玉龙股份”。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玉龙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18600590J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 7000 号汉峪金谷 A4-4
号楼 1201 室
办公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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