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5 17:29:38 股吧网页版
宁波远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
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1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计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
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如果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离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经理机构成员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经理机构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
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