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宁波远洋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具体种类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
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
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
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
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资格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
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担保申请人的企业征信报告;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八)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九)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
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
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
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已经设定
担保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资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公司可接受以下资产和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一)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
(二)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所有的机器设备或其他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三)其他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所有的、可依法转让的股份、股票、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等。
对于被担保人作为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利,在签订担保合同前,财务部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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