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
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
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公司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
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
能和经验。
第七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收取任何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
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
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根据情况及需要布置公司内部审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具体负责履行审计职责,依法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等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7)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