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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7:56:17 股吧网页版
宁波远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
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员工;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
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上交所的其
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且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
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
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
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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