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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8:34:10 股吧网页版
宁波远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
的能力。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
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为提名委员会
提供委员会所需要的提名人材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
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委员会决策做好前期工作,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报公司董事会;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费用申请与报支程序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通
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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